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堅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堅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堅瑋因偽造貨幣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51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5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53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97年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15日法矯司字第100011507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