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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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79號
原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丙○○
庚○○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應增附如附件所示之民國82年9月10日公業
曾瑞豐 規約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附上如主文所示之公業曾瑞
豐規約書,為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