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6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62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告 甲○○(原名: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民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
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
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有誤載為「陳
佑恩」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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