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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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維崑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林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2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