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16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劉少甄 原名 劉宜幸 .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劉少甄、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四十八(即新臺幣陸仟零捌拾柒元),其餘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劉少甄、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據約定書第30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劉少甄(原名劉宜幸,民國97年1月11日改名)於81年1
月6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1年1月6日起至101年1月6日止,利息按年息10.125%計算,並按伊於每年3月及9月所訂新利率計付利息,以1個月為1期,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依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另約定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劉少甄自90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雖經伊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年度執字第971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供擔保之抵押物,仍有607,217元(含本金582,830元)及自92年3月4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㈡被告劉少甄另於81年1月6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伊借款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1年1月6日起至101年1月6日止,利息按年息10.125%計算,並按伊於每年3月及9月所訂新利率計付利息,以1個月為1期,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依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另約定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劉少甄自90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雖經伊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2年度執字第11551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供擔保之抵押物,仍有569,343元(含本金527,125元)及自93年5月19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㈢綜上,被告劉少甄結欠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未償,
,被告丙○○既為該2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劉少甄向其借款未償,被告丙○○為該等欠款
之連帶保證人等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分配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被告劉少甄向原告借款未償,已如前述,則被告劉少甄依其與原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自應負清償上開借款之責;被告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
,訴請被告劉少甄、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另請求被告丙○○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