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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