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高者定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14,5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土地面積
191㎡=1,8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