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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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30,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