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9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曷因93年度婚字第94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含本訴及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000元,關於財產權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以上合計17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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