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被告乙○○
弄五二號被告丙○○男48歲
樓之一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林柏泓法官楊文廣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