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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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被告甲○○男61歲被告丁○○男51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等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林柏泓法官楊文廣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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