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
郭俊宏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4,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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