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
郭俊宏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4,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