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朱桂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與原告於民國93年9月30日
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2份(下合稱系爭契約),並以系爭
契約第20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
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背面),該約定核屬合意管
轄之約定,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3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
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30日至98年9月30
日止,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固定年
利率12.88%計算,倘遲延繳付本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
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詎被告僅繳付
本息至94年9月29日,尚積欠本金21萬1,928元,依約原告
自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於93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簽立系爭契約,
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30日至98年9月30日止,分60期,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5%計算,
倘遲延繳付本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
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
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債務不依約清償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至94年9月29日
,尚積欠本金8萬5,481元,依約原告自得將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
㈢被告於93年9月21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並簽立現金卡借款
約定書(下稱現金卡契約),依約被告得於信用額度內持現
金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預借現金或轉帳,惟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金額,如未依約繳款
,延滯期間則依週年利率20%計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
積欠本金4萬9,557元迄未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單、現金卡契約、帳務明細單、轉催呆
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1頁背面);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上開
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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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計息起算日│計息迄日│週年利率│
│(新臺幣)│(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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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9,557元│95年3月20日│104年8月31日│20│
│├──────┼──────┼──────┤
││104年9月1日│清償日│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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