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