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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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57號原告 林羽 甄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周美青 、 辜仲諒 、 蘇貞昌 、 李亨利 及 陳彥樺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涉犯強姦未遂、殺人未遂、恐嚇及傷害等事實,然未表明請求判決之事項,經本院以102年度補字第1066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02年10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明發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