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87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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