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82號再審聲請人 蔡采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曾裕評 間請求返還點交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尚未繳納,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