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92號聲請人 黃模春
黃星輝 黃綺淑 黃淑青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黃銘輝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銘輝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黃樹 、 黃莊雲鷹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