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鴻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4673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鴻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鴻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