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 黃明德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甲○○│一十四萬五千│0000000號│90.9.15│││││八德分行││八百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