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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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一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銀行│七萬五千四百│AM0000000│90.9.30│││││中壢分行│四十元││││├─┼──────────┼────────┼───────┼─────────┼────┼───┤│2│甲○○│台灣銀行│一萬二千七百元│AM0000000│90.10.10│││││中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