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債權人水工坊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榮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雅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雅雯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提出釋明曹榮輝為水工坊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及同年6月24日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雖補正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1日大廈管理組織報備改選備查函,惟該函已逾任期二年無從釋明,且111年6月2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紀錄,惟該次會議流會且該次會議並非改選管委會主委,亦無從作為釋明文件。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