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清林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清林於本院一0七年度簡字第三二六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清林(下稱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7年3月7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且受刑人自111年2月起,即多次未依規定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報到採尿,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該法第74條之3之立法理由為:「因緩刑或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目的在藉此保安處分之執行,監督受刑人緩刑或假釋中之行狀與輔導其適應社會生活,期能繼續保持善行,以達教化或治療之目的。倘緩刑或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而不能達其教化或治療之目的,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刑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3條第
3項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假釋之事由。」準此,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之要件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而可認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者,法院自應審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是否已達於情節重大,而可認保護管束處分不能收效,資以決定該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
1.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0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下稱系爭前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13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下稱系爭後案);此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上情首堪認定。
2.受刑人於緩刑期間,經執行保護管束者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受刑人前往該署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受刑人自111年2月份起即有多次屆期皆未至該署報到之情,經觀護人訪視受刑人戶籍地,查知受刑人確實居住在該地,並要同住家人協助轉告受刑人務必遵期前往該署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否則將可能招致緩刑被撤銷之結果,但受刑人仍斷斷續續有未遵期至該署採尿執行保護管束之情,並對111年5月5日、同年5月12日、同年6月9日、同年7月7日通知至該署採尿一事置之不理,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觀護輔導紀要、刑事傳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署111年度執聲字第694號卷宗查閱無訛;又受刑人因系爭後案之執行逃逸,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6月29日發佈通緝,迄今仍未緝獲,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認其遭通緝後,顯無按時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接受保護管束執行之意願,已難以實施保護管束,致系爭前案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目的無法遂行,足見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從而,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洵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