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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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27號
110年度婚字第26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不服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27號及110年度婚字第26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未成年子女酌定監護權人及命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項,係屬家事非訟抗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命給付損害賠償30萬元部分,屬家事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合計共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