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債權人太極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孟友諒 上列債權人太極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郭彥賦 間就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請提出債務人郭彥賦(門牌號碼:
彰化市○○里○○○村00號五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聲請狀所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請求依據為何?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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