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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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浤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43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以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