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237號聲請人 洪昇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姚家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二張本票現實提示日期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事實理由附表一本票載明於「104年12月17日」無條件付款之日期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