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處分書101年度司促字第42849號債權人 陳繼昭 債務人 李喬珍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促字第42849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01年11月27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01年11月27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在案,惟債務人稱其於支付命令送達期間,並未實際居住於當時之戶籍址,故從未收受該支付命令,送達並未合法等情,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事聲字第284號裁定,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律師函、協議書與新北高中寄發之成績單地址,認定債務人主張屬實。是依前開裁定之意旨,本件債務人當時另居住於三重忠孝路址,上開支付命令卻寄存送達於三重成功路之戶籍址,該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如確定證明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參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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