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浤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浤維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下午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直行,行經公園路102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致撞擊前方沿行人穿越道步行穿越公園路之告訴人 陳秀芳 ,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胸部挫傷、頸椎第4、5節半脫位、疑似第三對腦神經受損,身上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