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244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嘉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施麗照 、 李信宏 、 李瑞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系爭本票原本(狀附影本無法辨識自然人之印文)。㈡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民國106年10月8日」簽發本票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相對人新嘉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相對人施麗照、李信宏、李瑞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