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0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0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利率(百分之)│├──┼─────────┼─────────┼──────┼──────┼────────┼───────┤│001│滙芳企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71年9月27日│72年8月31日│19,000,000元│13.25│││司、 陳春華 、 陳春長 │份有限公司│││││││、 張如軒 ││││││├──┼─────────┼─────────┼──────┼──────┼────────┼───────┤│002│滙芳企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71年9月15日│72年8月31日│19,000,000元│13.25│││司、陳春華、陳春長│份有限公司│││││││、張如軒││││││├──┼─────────┼─────────┼──────┼──────┼────────┼───────┤│003│滙芳企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72年2月3日│72年8月31日│15,000,000元│13.25│││司、陳春華、陳春長│份有限公司│││││││、張如軒││││││├──┼─────────┼─────────┼──────┼──────┼────────┼───────┤│004│滙芳企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71年11月10日│72年8月31日│15,000,000元│13.25│││司、陳春華、陳春長│份有限公司│││││││、張如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