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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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孝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464號、99年度緩字第2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台(含IC板貳片)及硬幣新臺幣肆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粘孝忠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255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7月15日確定,100年7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子遊戲機2台(含IC板貳片)及硬幣新臺幣490元,係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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