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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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貳點伍陸公克,包裝重零點玖陸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分別毛重零點玖公克、毛重零點捌公克、毛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二十時五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九號受理,並已簽結,而本案扣得被告持有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二點五六公克)、安非他命三包(分別重約零點九公克、零點八公克及零點二公克,共計毛重一點九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三包總毛重二點八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檢總管字第三八一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毒偵字第八一九號偵查卷第九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惟合計淨重二點五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九六公克,純度二五‧九五%,純質淨重零點六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三五二九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分別毛重零點九公克、毛重零點八公克、毛重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均為:九十一年度檢總管字第三八一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九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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