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九號),提起上訴,及移三二號、第八○七號、第一七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魏瑞紅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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