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張志新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唐敏寶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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