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歐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吉修 被告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春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