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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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信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庭別欄內關於「刑事第九庭」,應更正為「刑事第六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爰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吳坤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