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甲○○被繼承人 邱垂崇 (亡)關係人即限定繼承人丙○○
丁○○○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繼承人 邱垂榮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邱垂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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