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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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1號
原 告 施雯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明佳 即勝平工程
行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