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5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林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佩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法應
徵收裁判費2,1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暫先
繳納裁判費2,21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
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1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
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