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19號
原   告  逄守能
被   告 全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紹顥
訴訟代理人  林雨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印度國內航空JETAIRWAYS之全名及臺
灣區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印度簽證核發及撤銷單位全名
臺灣區辦事處之地址,並提出原告之護照號碼,以利本院
發函查詢相關事項。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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