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479號
原   告  陳義方
訴訟代理人  唐瓔珮
       蕭家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鄭秀英王政傑王美娥陳水金陳品潔
陳琬婷陳羿安甘王美玲 、及 王美鳳 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
告應立即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
)上之非法占用拆除。」、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王政傑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7,216元,作為賠償原告之地租。惟
本件原告並未陳報欲拆除系爭土地上非法占用及回復原狀之所需
費用,並提出相關資料(如估價單),致本院無法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拆除系爭土地
上非法占用及回復原狀之所需費用,並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之賠償計5萬7,216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
第一審裁判費,並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
差額。另應補正被告王鄭秀英、王政傑、王美娥、陳水金、陳品
潔、陳琬婷、陳羿安、甘王美玲、及王美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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