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訴字第2號
原 告 劉玉麟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應欽
被 告 吳進玉
蕭閎麟
蕭閎屏
蕭閎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蔡芳宜
陳冠仁
張恩鴻
涂銘辛
被 告 蕭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