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67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告 温詩宜 住○○市○○區○○里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法 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