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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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1941號
原告永嘉停車場即 方力晧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勵 律師
侯銘欽 律師
被告 陳宥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二日起至駛離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