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251號

原告 王健兆

被告 吳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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