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33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被告 康瑜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