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小字第8號
原告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被告 連伯仲 即嘉祐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有其商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47頁),且本件原告已聲請將本院移送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43頁),依上開規定,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法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