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建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小字第8號

原告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被告 連伯仲 即嘉祐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有其商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47頁),且本件原告已聲請將本院移送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43頁),依上開規定,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法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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