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 鍾謝瑞雲
張晉榮 薛 張梅英 劉張錢英 嚴湘庭 陳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萬7,1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6,641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