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 鍾謝瑞雲
張晉榮 薛 張梅英 劉 張錢英 嚴湘庭 陳伎華 被上訴人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76,641元,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15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宛妮